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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川教职改办〔2010〕73号

作者: 发表日期:2011-05-18 点击次数:
 

关于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相关问题的通知

川教职改办〔201073

省内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和要求,我省新升格和新建了一批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同时,由于人事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教师队伍聘用形式进一步多元化。为切实做好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规定,特强调和重申以下事项: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必须按申报人的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评审。人事隶属关系不在申报单位的,须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向评审任职资格的机构开具评审委托函,由申报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时一并提供,方能受理其评审材料。

二、按教育部明确要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不搞评聘分开。从2010年我省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岗位设置及首聘工作起,凡报送专业技术职务材料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空缺数内进行申报。凡高一级岗位空缺数不足该年申报数的,其该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升工作应予暂停。

三、根据《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三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人发〔200874号)规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各单位在教师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申报评审时,必须统筹考虑其高一级岗位空缺数,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不得超过所规定的岗位比例进行申报。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评议权)的高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的申报和评审。若有特殊专业需委托评审的,必须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由相关单位(学校)提出报告,统一经由“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五、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一律按其主岗位系列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人事隶属关系未发生变化的个人,由于单位内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其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进行相应变动的,须重新申报,参加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其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六、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属于同一系列的,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需先评聘为同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再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对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考试、教师资格等符合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社厅“先评后考”规定,已经通过评审而暂缓审批的,其“先评后考”的有效期为一年,到第二年职称评审前还未补齐的,必须重新按程序参加申报评审。

二○一○年十月八日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东十陵成洛路2025号   

邮编:610106     电话:028-8461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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