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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试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教职改办[2003]78号

作者: 发表日期:2012-02-15 点击次数:
 

关于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试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教职改办[200378号)

各市、州教育局,省内各高校、各中等专业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中试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17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人事厅的规定,从2003年起,全省教育系统应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示制度。今后,凡需报省评审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和中学高级教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应按省人事厅规定的“个人业绩贡献”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和要求,将申报者的“个人业绩贡献”在所在学校(单位)内予以公示,并将公示的情况及结果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校(院)党委政审意见”栏中注明。

有评审权的高等学校也应按省人事厅的规定对申报者的“个人业绩贡献”予以公示,并将公示的情况及结果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校(院)党委政审意见”栏中注明。同时,评审结束后其评审结果也应按规定在校内予以公示。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示制度,是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重要手段,对进一步坚持评审条件,保证评审质量,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肃评审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各地、各校(单位)予以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校(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示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附件:关于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试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高级   职称   公示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2003911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试行

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3]171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制度,是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职称工作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它对贯彻客观、公正、透明的人才评价原则,进一步坚持评审条件,保证评审质量,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肃评审纪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我省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试行公示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公示,包括申报人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过程中进行个人业绩贡献的公开展示(下称业绩贡献公示)和省职改办在通知评审结果前,通过一定的形式先将评审结果公开告知社会公众(下称评审结果公示)。

二、公示对象

下列人员,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分别进行业绩贡献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

(一)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提高职务工资的高级工程师)的人员;

(二)  经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获通过的人员。

三、公示内容

(一)  业绩贡献公示

1. 申报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工作经历、

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何时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年度考核情况。

2.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业绩贡献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及职业道德、从事的主

要专业技术工作、获奖情况、专利证书、鉴定验收项目、论文(公开发表的需要注明刊物期数)、著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如系合作取得的业绩贡献,应注明本人排名、承担的内容、份额和所起作用。

未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当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空缺数额和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名单,在业绩贡献公示结束后,予以公布。

(二)  评审结果公示

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通过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称谓。

四、公示方式

(一)业绩贡献公示。由用人单位发布公示通知,组织申报人进行材料展示等。公示期由单位确定,一般不少于七天。

(二)评审结果公示。由省职改办在四川人事网上开辟专栏进行。网址:www.scrs.gov.cn。公示期为10天。

(三)公示单位要设立意见箱,公布举办电话号码,指定专业接待来访,对群众所反映问题和意见要详细登记。

(四)群众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或当面反映、举报。

五、对群众意见的调查处理

公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在公示期内反映的各类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核查落实。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公示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核查结果。对在业绩贡献公示期间内反映的问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处理并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是否进行业绩贡献公示及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处结果。对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一般由组建高评委的部门(单位)进行核查,特殊情况由省人事厅责成有关人事职改部门查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书面报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指导,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工作实践中稳步推进,积极探索,不断规范完善公示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在本地、本部门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推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公示制度。

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310月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   公示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3年7月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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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610106     电话:028-8461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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